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监督员的任命 第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监督员的任命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任命的各级放射防护监督员,分别为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依法在辖区内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的放射防护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