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负责对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情况监督检查;

宣传国家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和防护科学知识;

负责对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处理放射防护纠纷;

对加强和完善管辖区内的放射防护工作提出建议;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