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检测 第七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检测 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