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

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