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