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3. 第四章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第十八条 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