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九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九条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