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