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七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娱乐用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