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