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