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