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