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