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