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