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