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