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