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