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

财务担保证明;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

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