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