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