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