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参与放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