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