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