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