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