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