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