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