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