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