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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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