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入所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所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