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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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