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