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入所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入所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