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结案的收养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效力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解除收养登记。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