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布施行以前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 第五十三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