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支票得付给:

确定的人,不论是否载有“可付指定人”字样;或

确定的人,并载有“不可付指定人”字样或同等词语,或来人。

凡付给确定的人并有“或来人”字样,或任何同等字样的支票,视为来人支票 。

未载受款人的支票视为来人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