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出票国付款的支票,应于8日内作付款提示。
在付款国以外的国家签发的支票,应于20日或70日内作付款提示,该期限 的长短,依签发地和付款地是否位于同一洲或不同洲而定。
就本条而言,凡在一欧洲国家签发而在沿地中海的国家付款的支票,视为在同 一洲签发及付款的支票。反之亦然。
上述期限,应依支票上所载的出票日期起算。
在付款国以外的国家签发的支票,应于20日或70日内作付款提示,该期限 的长短,依签发地和付款地是否位于同一洲或不同洲而定。
就本条而言,凡在一欧洲国家签发而在沿地中海的国家付款的支票,视为在同 一洲签发及付款的支票。反之亦然。
上述期限,应依支票上所载的出票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