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章 提示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提示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任何相反规定视为无记载。 在载明为出票日期前作付款提示的支票,应于提示日付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