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同。

保证人的担保,即使在被保证的债务因任何理由而无效时,仍属有效,除非担 保的形式有缺陷。

保证人在对支票付款后,拥有支票上对抗被保证人和对被保证人就支票负有责 任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