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章 担保 第二十六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担保 第二十六条 担保应在支票或粘单上作出。 担保得以“与保证同”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语表示之。担保由保证人签名。 除出票人签名外,仅有保证人在票面上的签名亦视为担保的成立。 担保须指明被保证人姓名,如未指明,视为为出票人担保。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