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或在相同声明后或在提示期限届满后的背书,只具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

如无相反证明,凡未载明日期的背书,视为在作成拒绝证书前或相同声明前或 在上款提及的提示期限届满前在支票上所作的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