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支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票据主文中列有“支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付款地的记载;

开立支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开立支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