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评价的推荐意见。

学历证书。

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政治考察和知识能力考核。

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