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

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