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考核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