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