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播音员、主持人,出声、出镜的编辑、记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